2021年3月17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阆中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阆府发〔2021〕3号)。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规定,在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阆中市人民政府决定该文件为失效文件。为进一步规范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的编制和管理,加强对名录对象的保护,有必要对《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编制管理办法》重新制定。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相关规定,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0月20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柯晓;联系电话:15881774727;联系邮箱:20449412@qq.com
附件:1.《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的编制和管理,加强对名录对象的保护,依据《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阆中古城保护名录,是指阆中古城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科学、艺术等价值的物质或非物质形态的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对列入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的对象,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分类管理、活化传承、永续利用的原则,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名录对象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对列入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对象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情况,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阆中古城保护名录按以下类别实施分类保护管理:
(一)不可移动文物类,包括国务院、国家文物行政部门、省、南充及阆中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类,包括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古迹遗址类,包括传统民居院落、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古城墙、古水利工程及城市遗址、建筑遗存、工业遗址等;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包括民间文学、民俗、体育游艺、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医药和传统技艺;
(五)商业老字号类,包括地方传统商业字号、名特产品、名特小吃、特色服务等;
(六)古树名木类,包括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以及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七)其它类别,经阆中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保护对象。
已被国家、省、南充及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第七条 市文化旅游、住房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分类,依照各自职能,每三年开展一次保护对象普查,预编制保护名录方案。
单位、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推荐和建议。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认为确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列入保护名录。
第八条 市文化旅游、住房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分类预编制保护名录方案,应当包括保护对象的情况简介、历史沿革、保护价值、所有权人证明书、图片资料(含三维立体图像资料)等相关信息资料。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编制保护名录方案报送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
第九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收到各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编制保护名录方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类别汇总编制《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并组织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经专家论证评估后的《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研究后,作出处理意见;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数据库,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十条 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对象实行规范进入、严格保护、审慎退出制度,除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保护对象损毁、灭失外,不得退出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对古城保护名录履行牵头揽总、组织协调、统筹管理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保护、谁使用谁保护、谁管理谁保护”原则,名录保护对象的权属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古城保护名录履行保护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名录保护对象的保护工作:
(一)按照分类建立阆中古城保护名录制度;
(二)研究、制定、落实名录保护对象的申报流程、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
(三)建立古城保护名录电子档案、信息系统,制作保护对象的三维立体图像资料,完善古城保护名录数据库;
(四)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分类设置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保护标志,并采取二维码图像识别等新技术向社会公开保护对象的相关信息与资料,展示和传承阆中历史文化;
(五)运用物联网远程监控、无人机高空巡查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做好名录对象的保护工作;
(六)处置名录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七)依法调查、处理破坏、侵害名录保护对象的各种违法行为;
(八)履行阆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名录保护对象涉及的保护维修经费,应由其产权所有人承担,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管理人承担。产权所有人与使用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阆中市人民政府可按照保护对象的保护规模、保护要求及相关履约情况等,每年给予适当保护补贴。
第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名录保护对象的巡查监管,发现名录保护对象处于被损坏、被侵害等危险状态的,应依法责令保护责任主体限期抢救性修复、整改;对破坏严重、无法恢复历史文化价值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调查处理结果应抄送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
保护责任主体未尽到保护责任,致使名录保护对象处于被损坏、被侵害等危险状态的,不得给予保护补贴;致使名录保护对象损毁、灭失,已享受保护补贴的,按照“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依法予以收回。
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发现保护责任主体有第一款情形,自己有权调查处理的,依法调查处理;无权调查处理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保护责任主体确有需要对名录保护对象进行维修或室外装饰装修的,依照《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阆中古城维修规范》及《阆中古城核心区室外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名录保护对象维修活动涉及文物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有关组织或个人合理利用保护名录中的古院落、传统民居等,展示古城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依法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古院落、传统民居、传统建筑物、构筑物等,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阆中古城核心区消防保障方案(试行)》要求,对其合法、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名录保护对象、发扬传承阆中历史文化、形成一定地域文化特色和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经营主体或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的相关责任人、相关部门及其保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阆中古城景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阆中古城保护名录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新旧条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