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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注意!微信群骂人,将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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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5 15: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但很多人却并不知道,也并不在乎。要知道,公开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也会构成违法行为。公民在网络空间展开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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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

小编整理了在微信群骂人

可能造成的违法行为

以下两个案例仅供参考

案例一:侵犯他人名誉权

案例二:行政拘留并罚款

01

案例一:侵犯他人名誉权




案情回顾

据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6日讯 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今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阿萍公公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1、小区微信群的建立,为的是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属于公共场合,理应文明礼貌用语。但阿秀、阿萍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来看,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3、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阿萍赔偿阿秀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02

案例二:行政拘留并罚款




案情回顾

杭锦后旗公安局蛮会派出所就接到辖区居民张某报案称:本社居民牛某在60多个社员的微信群里辱骂自己,造成恶劣影响,请求公安机关查处这种恶劣行径。

民警受理该案后通过调查得知:牛某怀疑自己的一行玉米被本社村民张某故意打上农药死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牛某为泄一时之气就在本社60多人的手机微信群里辱骂张某持续好几个小时,造成了恶劣影响。

民警通过调取社员微信群内其他人员证言和固定相关电子证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将牛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面对网络“骂人”行为,如何维权?




发现被侵权,涉案信息先行固证

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公正,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行为的时间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对辱骂内容进行固定取证,对实施辱骂行为人的被告资格不能提出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就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之后,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社交平台或网络运营商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内容,但通知删除的侵权信息要切实有效。简单来说,当事人通知的信息应当全面,包括通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相关内容或其他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以及要求删除信息的理由。如果运营商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相关普及:侮辱诽谤罪怎样确定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规定,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侮辱诽谤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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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5 20:28: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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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5 20:36: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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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5 20:40: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胆子不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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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5 21:2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对,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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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5 21:53: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还好我的群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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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6 18:5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网络上,用语也要文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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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6 19:1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应该加强网络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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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6 20:50: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微信群里都要文明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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