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据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6日讯 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今年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阿萍公公素质低等言语。阿萍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阿秀:“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1、小区微信群的建立,为的是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属于公共场合,理应文明礼貌用语。但阿秀、阿萍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来看,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3、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阿萍赔偿阿秀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