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南充市民政局安排部署,阆中市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试点新规定。 扩大试点范围后,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均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试点期限为2年。 本次试点允许一方或双方是四川省内户籍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双方均非四川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但补领结、离婚证仍需要在原办证机关或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为方便群众正确理解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试点新规定,现将阆中市婚姻登记新规定办事流程解读如下: 一、申请结婚登记: 一方或双方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均为省外户籍的,需有一方具有阆中市的《居住证》),可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3张2寸红底免冠合影证件照,双方亲自到阆中市婚姻登记处(巴都大道155号行政审批局2楼)办理结婚登记。 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或双方的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内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均为省外户籍的,需有一方具有阆中市的《居住证》),可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双方亲自到阆中市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的本人有效证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各2张2寸个人红底或蓝底免冠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双方均不是南充市内(三区六县)户籍的,阆中市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需要在原登记机关或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此次试点工作的实施有效解决了群众婚姻登记“多地跑”“折返跑”的问题,降低了“人生大事”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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